欢迎光临成都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中心服务热线:028-82728899

网站首页政策通览温江区政策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6-20 点击次数:5266次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关于加快推进创新

  创业载体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区属国有企业:

  《成都市温江区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5日

  成都市温江区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

  载体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创新资源快速集聚、创新主体不断壮大、创新生态持续优化、创新活力竞相迸发,以创新引领“五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温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支持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载体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管理的,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以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动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培养创业领军人才、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宗旨的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且实际运营时间应已满6个月以上。

  在孵企业是指经我区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内的孵化企业,在孵时间不超过48个月,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工商注册、税收、实际经营均在温江区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科技创业苗圃是指以科技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在一定期限内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和基本的创业服务,帮助科技创业团队将科技成果(创意)实施转化并创办企业的创业服务载体或具备“投资+孵化”功能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载体。新建的科技创业苗圃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创业团队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

  (二)具有可供创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能够提供电话、网络接入、办公桌椅等基本的办公设施和会议室、展示室等公共服务场地,对具备“投资+孵化”功能的众创空间等创新型孵化载体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降低。

  (三)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具备专门的服务团队(包括创业项目联络员、创业辅导员等),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

  (四)入驻的创业团队不少于8个,且为新入驻的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和创业服务的免费时间在6个月以上。创业团队所研发的项目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要求。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一系列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快速成长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在孵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专业孵化器产业定位应与我区主导产业定位一致,发展方向应专注于某一特色细分产业。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达4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且主营业务应与专业孵化器的产业定位一致。

  (四)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专业孵化器还应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服务内容、运行模式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并提供公共技术平台服务。

  第四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下简称“高成长企业”)为服务对象, 功能定位介于孵化器和科技产业化基地之间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旨在为经历了孵化之后的高成长企业提供更大的研发和生产空间、更加完善的技术创新和商务服务体系。新建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高成长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

  (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可供高成长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且能够提供小试、中试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厂房以及公共服务场地。

  (三)通过自建、引进或整合各方资源等方法,为入驻的高成长企业提供研发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服务。

  (四)入驻的高成长企业不少于10家,且能够为入驻的企业提供各种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服务。

  第五条 科技专业楼宇是指通过政府引导规划、楼宇管理单位招商引进,聚集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商务楼宇,旨在促进科技创新与楼宇经济结合,培育以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为特征的高技术服务业新业态。新建的科技专业楼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

  (二)科技专业楼宇应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并制订促进楼宇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楼宇管理单位管理制度健全,楼宇产权清晰,无纠纷。可自主提供给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租用的场地相对连接,商务面积达4000平方米以上。

  (四)入驻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数量达15家以上,且使用面积占楼宇已出租面积的50%以上。

  第二章支持政策

  第六条 引导和支持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为区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对其建设方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经核定,给予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经费补贴,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付。

  第七条 鼓励创新创业载体按市场化方式合作共建、自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设计研发、检验检测、中试和标准化服务等。经核定,给予平台建设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使用公共平台的在孵企业,按照使用费用的20%,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费补贴。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新建区级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分别给予运营机构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经费补贴;对经认定的新建区级科技专业楼宇和专业孵化器,给予运营机构40万元一次性经费补贴。对新引进我区的国内外知名孵化器运营机构,按照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专业楼宇、科技企业加速器分别给予100、150、200万元经费补贴,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付。

  第九条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主办或承办具有影响力的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业培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运营机构经费补贴,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增强创新创业载体投融资能力。建立财政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新创业载体共建天使投资基金,为孵化企业提供股权投资服务。天使引导资金最高按30%比例参股,4年内退出,转让价格为原始投资额。

  第十一条 提升创新创业载体孵化绩效。在孵企业在孵期间或者毕业后2年内(落户温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每认定1家,对载体及企业各奖励10万元。在孵企业在孵期间或者毕业后2年内(落户温江)获得市级以上战略性新兴产品、重点新产品等科技项目立项的,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配套奖励。每认定一个项目,给予在孵企业运营机构1万元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提档升级。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按同级资助资金的50%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建立创新创业载体发展长效机制,每年对创新创业载体在人才引进、硬件建设、服务提升、产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优秀的,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聚集发展。对入驻区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的在孵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用房(对入驻经认定的科技专业楼宇和专业孵化器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0平方米办公用房)连续3年每月最高不超过35元/平方米标准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不超过实际价格。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资金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出具建设总费用的证明材料,经镇(街)、园区管委会推荐,区级有关部门初审通过后,向区科技局进行申报。

  (二)区科技局受理申报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并安排专家评审,将评审结果报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最终结果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按照区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拨付资助经费。

  (三)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审核)。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以纸质和电子版的形式提交申报材料,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供现场查验。申请新建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经费的单位须提交《成都市温江区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申报书》。申请已建载体补贴经费的单位须提交《创新创业载体补贴经费申请书》。申请已建载体内在孵(毕业)企业补贴经费的单位须提交《创新创业载体在孵(毕业)企业补贴经费申请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双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区内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区科技局负责对创新创业载体进行业务指导、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并开展数据统计、评价与考核等工作。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载体和在孵企业在申报项目和年度审核时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资料,经查证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属实的,不予认定区级创新创业载体并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相关载体,三年内不得享受温江区相关扶持政策。已享受补助、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补助、奖励所得;涉及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开展创新创业载体运营绩效评价工作,月、季、年报表等统计报送情况作为申报补贴的重要依据和评审指标。区科技局根据温江区创新创业载体应具备的条件,每年进行复核,对连续2年指标审核不合格或未按期上报统计数据的,报经区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成都市温江区创新创业载体资格。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政策与温江区发布的其他支持政策有重复的,可按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 028-82728899